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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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3、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4、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 1、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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