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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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内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确立,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视为有效。婚前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此外个人财产的情形还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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