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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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单内容变更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2、投保人投保时,应当照实填写投保单,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变更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1、原车主和新车主需要同时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携带车辆过户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二手车交易发票、原车主身份证原件、新车主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前往交强险承保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 3、保险公司收到变更申请后,会为客户免费进行批改手续,并提供一张批单,两方车主需要同时在上面签字。 4、保单主体变更完毕,从原车主更换为新车主,交强险的保单中可以查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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