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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了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虐待被监管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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