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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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视居住期间可能会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会进行串供的;第二,可能会引起嫌疑人逃跑、自我伤害的;第三,可能会导致共同作案的人逃避、妨碍侦查的;第四,在住处进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第五,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员和犯罪有关系的。
交通事故可以拘留的情况为: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4、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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