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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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流程: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3.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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