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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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涉外结婚申请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4、照片。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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