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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购房发票是否作为契税

2023-02-16 16: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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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1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单位转让旧房,首先要取得评估价格,评估价格中应当包括了购置旧房时缴纳的契税的,因此不应再予以扣除,如果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则按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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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与购买货物的发票大体一致,上面写着契税完税证明的,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一般金额是房产总价的1%至3%左右。给住户那联是红色的办证联是蓝色的,是一张张薄薄的发票(一般为红色的),标题写着:契税完税证。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不是一样的,因为购房收据是开发商开的。契税发票应是税局开的,以开发商预收契税款实际交到税局时为准,交到税局后税局才会开票给开发商转交给购房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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