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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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 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再予以拘留的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含20毫克,小于每100毫升含80毫克的为饮酒后驾驶;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含80毫克的为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的处罚:醉驾的,吊销驾驶证,五年之后才能重新获取驾照。如果是驾驶营运车辆的,则吊销驾驶证之后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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