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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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标准包括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
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如下: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所得的价值,从三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在一年内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实施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变相、隐匿的犯罪所得;隐瞒或隐瞒使无法及时调查和处理上游犯罪并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行为;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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