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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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的不可以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在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就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失业金期间再就业,不能再领取失业金。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形:应征服兵役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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