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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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对方,如对方缺席,则依法进行审判。
法院联系不上被执行人,造成判决书无法执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设立了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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