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需要的证据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主张可能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为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情况证明 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财产、经济状况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 七、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 八、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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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当事人带离婚诉状到受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起诉材料、感情破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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