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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并非唯一,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比对综合判断商标的近似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判断商标近似程度的标准有两个:其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构成要素);其二,被控侵权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使用效果)。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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