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方面不同。 1、主要表现在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不同。共同贪污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这种群体犯罪意志有时直接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犯罪决定上,他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中。 2、表现在犯罪主体不同。共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尽管刑法396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并不表明自然人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是以单位犯罪的责任者身份,而不是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单位这一犯罪主体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判定为有罪,所以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是处于依附单位的地位的,决不能脱离单位被判定为有罪的前提下单独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只能与单位一同成为受罚主体,而不能与单位一同构成犯罪主体。 3、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方式上是否以单位名义和集体私分两点。其一,共同贪污罪在侵吞公共财物时是几个人名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犯罪时是以单位名义。其二,在犯罪所得的归属上,共同贪污罪占有公共财物是归共同犯罪几个人所得。其他人无份,也不知道。私分国有资产罪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单位全部职工至少绝大多数职工均参加了分配,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贪污案件中,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甚至是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相对于单位的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他们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中饱私囊。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所以尽管有时是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甚至是决策机构的决议,只要不是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的,都不应按单位犯罪处理,而应按共同贪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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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虽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侵犯的客体和主体要件都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而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类型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客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 2、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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