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物权,以楼顶为例,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这是因为:首先,楼顶不能脱离地基和顶层以下楼层而单独存在,它不仅是顶层的附属物,而是整栋楼的附属物,建设单位不可能将没有楼顶的房屋交给买受人;其次,楼顶平台上通常设有共用设施,如供水塔,这是整栋楼业主共用的财产;再次,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顶层楼板一般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也应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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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2、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是公司,股份必须是出资比例。两人出资额相同,各占50%。另外,分红比例可以约定。《公司法》规定,一般应当考虑出资比例,但其他因素也可以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考虑。另外,可以约定分红比例,即出资属于出资,劳务属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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