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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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合法权益,或者给其增加不应有的义务。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文中提到的案件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所以当地法院对此案以庭外调解的方式结案,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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