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它同有偿的同乘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不存在法律争议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二,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如果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第三,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处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第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你可以起诉对方司机和车主,并且列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要求侵权赔偿。 (四)张立坤律师,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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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行为都有以下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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