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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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则提交产权证、户口本或者可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遗嘱继承的,还需经过公证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需要5种材料。如下:1、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例如:身份证、户口本;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例如:身份证、户口本;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要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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