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场地、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并督促进场经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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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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