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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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法人承担。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以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后,其债务应当以破产财产来清偿。但是破产财产的清缴是有一定的次序的,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来清偿。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保险、经济补偿金;企业欠付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然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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