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具体细节要注意,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标准如下: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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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同意离婚,并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共识,可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一方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问题、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不好,只能诉讼离婚,诉讼离婚能否一次性离婚要看一方是否有合法离婚情况。
想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分居两年。分居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的,法院认为感情破裂的,就会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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