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三日内答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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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 x,地区为***区*街道**号,***区*.街道**号,联系电话: 135*****x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之女。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汉族, 19t*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237** x,户籍地为**市*x区**街道*号,住***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易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 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积极认退涉案赃款脏物,主动减轻犯罪后果; 五、犯罪嫌疑人长期患有胃炎等慢性疾病,不适合在看守所继续羁押; 六、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及时到案,不致于逃避、妨碍侦查。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申请人王某某向贵局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市公安局*区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取保候审是向办案机关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可以取保候审则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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