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分配利润的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在对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下,异议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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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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