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患职业病可要求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北京晨报报道,今后,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见稿规定了一些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以及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等情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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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顾名思义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法律赋予了它人格,但不是真的人,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我们可以知道: 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没有人的身体怎么会遭受到身体上的损害,又怎么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医疗事故对患者或其亲属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支持。精神损害程度可以根据事实定,患者死亡给配偶、父母和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造成患者残疾的,可以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对患者及其家庭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影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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