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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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会通知户籍地,但是会通知亲属人员。行政就留一般会在档案中记录,如果不违法犯罪,对本人没有其他影响。行政拘留的时间限制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
外地被拘留,户籍地派出所可以查到。现在全国公安内部信息网共享,户籍常住人口有被外地公安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公安户籍网都能查到。至于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被决定行政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也就是书面的案卷材料会保存在原办案单位、是永久存档的。公安内部的网上审批数据会被保存在至少市一级的数据库、也是永久保存的,这些都是不可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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