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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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约定的抚养费过高的,可以和对方协商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当事人确实负担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条件下,经子女提出是可以增加的。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 主要情况有: (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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