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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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故意非法占为己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有: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和企业财产;交付管理、处理和使用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公司,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监督自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企业财产;员工因薪酬纠纷等原因擅自扣除公司资金;非公司、企业人员与公司、企业员工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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