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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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可以依法起诉,欠钱不还法律规定具体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等。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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