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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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1、如果想要解除婚礼的是给礼金礼的一方,那么女方可以选择不返还或者根据双方的商量和协调等因素,酌情减少。 2、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男方请求女方返还礼金,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而共同生活不超过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如果男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有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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