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前向村民承诺每票给钱是贿选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二)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二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人大或者县级人大会常委会及民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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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拉票贿选的处理是破坏选举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受过行政处罚的人能竞选村支书。只要没有被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即可。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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