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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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法院是通过书面的方式来约定的,约定的形式分别有两种,第一种可以是合同中存在的争议管辖条款,第二种可以是在诉讼之前就达成了选择管辖的协议。而且管辖的法院范围是有限的,即可能是被告的居住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等等。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其实具体来说,就是有出卖人必须要履行交付的约定来标价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是必须要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是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然后由买受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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