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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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其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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