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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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办理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诉离婚,即想离婚的一方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证据。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受理后,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协议离婚,双方共同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可协议解决:外国的回国,可以到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外国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提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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