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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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应适用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补办登记。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主要是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手续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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