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的时候适用“从高原则”。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如,服务期不满,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这就是说,赔偿金是可以逐年递减的。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
针对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共同计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补偿性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其本质就是因违约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二者在功能和性质上重合,如果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的,就会成立重复救济,这与民法的填平原则理论相悖。
可以,违约金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