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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 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 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程序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诉讼离婚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等。 4、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5、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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