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文一,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法实施于1995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