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可以警告处分,警告三次仍不改正,撤销缓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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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则会撤销缓刑,执行原来被判决的刑罚;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可能不会撤销缓刑,但会给予行为人训诫、警告等处罚。
缓刑期间去外地如果是经过司法机关审批同意的,且在一个月内归来的被发现不会有处罚。缓刑期间除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以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考察机关会客的规定;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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