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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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婚后还贷,一般不为共同财产。 2、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登记于其个人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的,该不动产判归登记一方,并由登记方予以适当补偿。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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