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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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扣分要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和是否有违章行为来确定,如果驾驶者在事故发生中有明显的交通违章行为,并承担事故责任,是要扣分的。
发生交通事故,理论上都可以扣车对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查验和对车辆进行检验,但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也就是不会扣车扣证、不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不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另外无证驾驶、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客运机动车超载百分之二十以上货运机动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可以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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