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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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一般不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法律规定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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