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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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些情况适用于刑法六十七条条第一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主要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具体包含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要件为: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帮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个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并且情节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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