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却要收回土地,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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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到法院起诉是有三年的时效期限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后还可以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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