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有关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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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纠纷责任分级赔偿: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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