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者继承的只是房产所有权,农村居民或者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其使用权应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依法合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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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1、村民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 2、承包方全家均已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3、已经结婚的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 4、承包方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的。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以引导和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人,也可以鼓励其转让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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