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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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需要辞退劳动者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赔偿,不满六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限越长,用人单位相应支付的赔偿金也就越多。
只要劳动者因工遭受意外伤害的事实,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除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之外,劳动者其他工伤赔偿项目,与发生工伤后的辞职行为之间没做必然的联系,均不会因劳动者的辞职,给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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