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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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在工作时间地点受到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受到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因城市火车事故等受到非主要责任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有: 1、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因为工作原因; 2、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且受伤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有关; 3、患职业病的; 4、在外出工作的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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