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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案件一审审理按不同审理程序有不同的期限:1、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审审理期限应该为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至一年。仍需延长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报批;2、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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