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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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计算的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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